湖南东安县检察院执行监督追回8年前百万欠款
“感谢检察官,是你们对案件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困扰我们这么多年的转让款才能执行到位。”近日,湖南省东安县检察院办结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东安县农机局局长向办案人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说到该案的起因,还得追溯到8年前。
2005年9月,东安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农机清算组),就原东安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破产资产与东安县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期履行。2008年8月,农机清算组向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25日,东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宏达公
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资产转让款161万余元;原告农机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4万元。判决生效后,宏达公司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
2011年7月,农机清算组向东安县法院申请执行。东安县法院查明宏达公司已于2008年9月1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随后解散,公司股东无法提供公司账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法院束手无策。2012年9月,一份原东安县农机公司全体下岗失业人员集体签名的请求书摆在县*法委书记的办公桌上。法院被责成尽快办结案件,但过了半年,执行仍遥遥无期,下岗职工们为此三天两头上访。
2013年3月29日,东安县*法委将案件交给东安县检察院民行科办理,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执行。
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阅了该案的民事判决审判卷和执行卷,到工商部门、银行、房产局等相关单位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走访了农机公司清算组成员,调查了解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发现,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事,就发生在农机公司清算组与宏达公司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宏达公司股东应当主动组织清算,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还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其法定代表人一直没向法院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院也没尽到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义务,导致农机公司清算组没能及时主张合法权利,错过了追回资产转让款的最佳时机。此后,宏达公司股东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在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公司项目开发所得全部私分,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宏达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宏达公司账册丢失已成事实,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必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一旦败诉,不仅维护不了100余名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此,东安县检察院于2012年4月23日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更换案件承办人,并追加宏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东安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得知检察机关介入案件,宏达公司股东也意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要求和解。
2013年5月6日,在县*法委、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农机公司清算组与宏达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5月7日,宏达公司通过转账将132.5万元转让款打入农机公司清算组的银行户头,纠结了多年的执行问题终于圆满解决。